四川省三苏文化传承发展基金会
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三苏文化传承发展基金会捐赠财产管理,明确捐赠程序,保证捐赠财产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四川省三苏文化传承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旨在将所有受捐赠财产用于支持三苏文化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研究与推广,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助力四川文化强省建设。

第三条  基金会所受捐赠资金将用于:

(一)支持三苏文化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研究阐发,组织开展相关学术活动,促进海内外三苏文化学术交流合作,助力打造三苏研究学术高地;

(二)传播和弘扬三苏文化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公益性传播推广活动,做好三苏文化的教育普及;

(三)资助培养三苏文化研究和传播领域的优秀人才;

(四)参与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

 

第二章  捐赠与受赠

第四条  基金会将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接受国内外热心文化、教育、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捐赠人的捐赠目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捐赠人可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的捐赠意向。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资金数额、捐款用途、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第八条  捐赠人应将捐赠款汇入基金会指定的账户。

第九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根据到账后的捐赠款,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接受非现金资产,如果捐赠人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有关协议等),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如果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以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或公允价值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后,按规定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存档,严格管理受赠财产。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可以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举行捐赠仪式,向捐赠人授予捐赠凭证或捐赠荣誉证书,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章  捐赠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资金应当用于符合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的捐赠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捐赠资金用途的,可为其设立专项基金,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受赠的物资将直接捐助给被资助者;不能直接捐助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委托拍卖的方式将其转化为资金,捐助被资助者。

第十五条  没有特定指向的捐赠款,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全部计入本基金会账户,按本基金会章程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25年8月22日拟任第一届理事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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