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三苏文化传承发展基金会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三苏文化传承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由基金会自主或联合有关方面发起设立,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公益项目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严禁从公益项目管理运作中获取个人经济利益。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有关规定;
(二)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
(三)充分体现公益性、有效性和持续性;
(四)优先考虑社会效益突出、影响力大的重要项目。
第五条 项目立项流程
(一)开展项目前期调研及策划;
(二)拟制项目计划(方案);
(三)如需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评估、论证的项目,由秘书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后,按金额权限进行审议:
1.单个项目在10万以下的,秘书处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正式立项;
2.单个项目在10万以上的,秘书处办公会初审通过报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正式立项。
(四)签订资助协议,支付项目全款或首付款(含实物捐赠等)。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项目执行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方案)实施。
第七条 秘书处履行项目管理责任,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执行。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项目执行计划(方案),需及时向秘书处办公会报告,经秘书处办公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调整项目执行计划(方案),并按照新计划执行。
第八条 秘书处建立项目专属档案,对项目全过程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九条 定期总结项目工作,跟进项目实施情况及成效。
第十条 秘书处组织开展项目结项工作,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一条 秘书处组织开展项目结项后的评估工作,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估。
第十二条 阶段性付款的结项项目,根据资助协议拨付尾款。
第十三条 终止的项目,需收回资助款(含实物等),确实无法收回的须启动法律程序。
第四章 项目执行方选择
第十四条 如需由外部执行方实施的项目,项目执行方选择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且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且信用良好的主体;
(二)具备承担项目的技术和硬件条件;
(三)有从事公益事业的意愿;
(四)具备按项目计划(方案)开展活动的能力。
如有必要,执行方须提供资质证明材料,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以降低项目实施风险。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方选择须参照《第三方服务机构选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程序报秘书处办公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如开展预算外项目以及单个项目超预算金额20%或金额超10万元的情况,均需通过秘书处办公会审议,报理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资金支出流程:
(一)基金会自主实施的项目:
1.项目部向财务部提供项目立项等相关付款材料;
2.财务部审议项目付款材料;
3.经秘书长、理事长签批后,按财务程序向受资助方拨付项目资金,受资助方向基金会提供收款凭证。
(二)基金会通过执行方实施的项目
1.项目执行方向基金会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执行计划与预算、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报告,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财务票据。
2.项目部向财务部提供项目立项等相关付款材料;
3.财务部审议项目付款材料;
4.经秘书长、理事长签批后,按财务程序向项目执行方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拨付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如有违规使用资金情况,基金会有权停止资金拨付并追讨已拨付资助款(实物等)。
第十九条 基金会根据协议约定提取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基金会监事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风险防控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在项目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审计,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采用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内部监督、捐赠人监督、社会监督、审计检查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方根据项目情况,定期反馈项目进展,提交项目执行报告,随时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如项目涉及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重大项目进行评估,主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和社会效益等,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第七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遵循“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按照捐赠资金用途归集捐赠资金收入,按项目及时入账核算项目资金收入、支出及结余,确保项目财务数据真实、准确,财务档案健全有效,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遵循勤俭节约,高效使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原则上按项目进度分次拨款,确保资金支出合理、合规和合法,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项目财务档案健全有效。
第二十八条 按照捐赠人和相关部门要求,必要时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章 项目结项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对该项目进行结项:
(一)项目任务目标已完成;
(二)其它需结项的情况。
第三十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项目:
(一)项目成立一年内未开展公益活动或者项目资金不足以支持其开展相关公益活动;
(二)项目实施或资金使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有关规定;
(三)出现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推进;
(四)其它需终止的情况。
项目是否结项或终止需根据权限上报秘书处办公会或理事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终止的项目需退回项目款。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项后,需进行评估,由秘书处组织执行。重大项目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和社会效益等,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结项项目剩余资助款(实物等)按照协议约定处置。若没有约定或难以按照约定处置的,经与捐赠者协商同意,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它公益项目。
第九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每个项目均需单独建立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立项、实施、结项、评估等重要环节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三十六条 项目档案由秘书处负责保存,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金额,“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5年8月22日拟任第一届理事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